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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工〔2014〕39号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高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高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教代会制度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二)学校党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要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代会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遵守教代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在《规定》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三)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研究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教代会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四)学校工会要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会务筹备及闭会期间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情况通报教职工。

  二、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首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六)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依法依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职工集体意愿,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三、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教代会的各项权利

  (七)发挥民主参与作用,保证教代会讨论建议权的落实。听取大学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八)尊重民主决策权利,保证教代会讨论通过权的落实。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保证教代会评议监督权的落实。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通过专题调研、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大学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要完善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制度,采取恳谈会、协商会、教职工议事会、民主管理接待日等形式,建立学校职能部门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对口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

  四、规范制度,积极推进教代会自身建设

  (十一)凡教职工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学校及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十二)学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将教代会制度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学校所属企业,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

  (十三)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十四)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大会主席团可实行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另行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十六)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十七)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规则、程序事项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结合学校实际,通过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调研、听证等制度,形成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完善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提案评选、代表培训、检查评估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严格程序,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

  (十八)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按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比例参照下列标准:

  教职工在80至2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不低于30%;

  教职工在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20%左右;

  教职工在1001至2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10%左右;

  教职工在2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5%;

  5001人以上学校可依据自身实际,科学设定代表名额比例。

  各学校教代会代表的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在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

  (十九)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本单位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二十)代表是教代会的主体,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要积极探索吸纳非事业编制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二十一)加强教代会代表履职能力建设,提升教代会工作质量。教代会代表要努力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要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要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评议和监督。

  (二十二)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在学校日常工作及校(院)务公开活动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工会应当接受和协助处理其建议和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为教代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三)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将教代会制度建设作为大学章程建设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市教育工会要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代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指导和帮助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重视教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注重教代会和工会干部的人事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工会应设立教代会办公室。学校行政要充分尊重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利,支持和保障教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学校工会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情况、提案落实情况、教职工满意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及奖惩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发布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京教工〔2002〕10号)同时废止。